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狩猎罪
(2021)沪0116刑初785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1954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宝勇
书记员刘静云
2021-08-03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