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确定监护人
(2021)沪0101民特504号
申请人:梁某某,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陶瑞敏,女,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代理人:梁慧仁(陶瑞敏之夫),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陶瑞敏与配偶梁慧仁共生育一女梁某某。陶瑞敏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陶瑞敏于2021年4月1日由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事实,户籍资料、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特143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陶瑞敏经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等担任。陶瑞敏的父母均已死亡,陶瑞敏的代理人梁慧仁在审理中明确表示同意由梁某某担任陶瑞敏的监护人,故本院指定梁某某为陶瑞敏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梁某某为陶瑞敏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国钧
法官助理林雪姣
书记员林雪姣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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