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追偿权纠纷
(2021)晋0622民初848号
原告:马某,应县人。
被告:白某,应县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共同向应县农行借款30000元,其中原告只使用了9000元借款,现原告已分两次向应县农行归还本息共计22717.04元,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其垫付的本息11358.52元,代偿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证明、还款凭证予以佐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马某为其垫付的11358.52元。
逾期未给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绪军
书记员 李晓云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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