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内0824刑初89号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出生于1974年10月26日,蒙古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乌拉特中旗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1年5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乌拉特中旗C130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公路2公里加170米处驶出公路,造成本人受伤及车损坏。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17.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巴彦淖尔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乌拉特中旗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醉酒(体内每100ml血液中含有117.94mg乙醇)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法律依据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贺海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灵芝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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