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891刑初20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顺,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于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新城控股有限公司员工,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朱某顺赔偿张金星人民币1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毕
书记员苏雅丽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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