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307民初16336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广东律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43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确认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某某退回押金60000元;
三、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某某退回屋内物品交接押金20350元;
四、原告周某某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李某某支付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交还涉案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标准为2020年3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月租金23500元,2023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月租金25850元,2026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4日止月租金28435元);
五、原告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李某某支付逾期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利息[自2021年4月起自每月5日起分别以当月到期未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为基数(支付标准同上),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相应款项付清之日止];
六、原告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李某某支付2021年2月水费222.52元、2021年3月水费184.31元、2021年3月电费923.17元、2021年4月水费348.05元、2021年4月电费1021.65元;
七、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本诉请求;
八、驳回被告李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3527元(原告周某某已经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2786.33元,被告李某某负担740.67元,该740.67元款项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周某某。反诉受理费1705.25元(被告李某某已经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937.9元,被告李某某负担767.35元,该767.35元款项原告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被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瑞宇
书记员陈愉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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