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24刑初188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李岩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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