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黔2630刑初53号
公诉机关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住台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当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峻源
法官助理石慧
书记员欧海云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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