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信用卡纠纷
(2021)陕0902民初3273号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某市恒口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安某市。
负责人:方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某,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某市汉滨区。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某市汉滨区。
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被告陈某填写中国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被告陈某向原告邮储恒口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其填写了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提供个人信息,并签字声明其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邮储恒口支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了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利息及费用、对账、还款、有效期等内容。其中合约第三条利息及费用约定: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入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的利息,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未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0.035%-0.05%(参考年利率约12.775%至18.25%),按月计收复利,若甲方无特别通知,适用于乙方的日利率标准默认为万分之五。6.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有关费用,甲方有权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7.信用卡激活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年费,年费收取时点以甲方提供的账单信息为准,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账单要求按时缴纳年费,年费减免政策以甲方规定为准。8.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合约第五条还款约定: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2.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各种费用和利息+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本期预借现金金额+分期分摊金额+(本期消费余额+上期未计入最低还款额且未还的消费余额)×10%。4.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利息、费用、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0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费用、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5.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他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应由乙方承担。合约第十二条声明约定:1.乙方已阅读并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2.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和本合约的内容,并同意接受其约束。所附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中列明透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最高不超过万分之五,参考年利率为18.25%)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原告审核后为被告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110005585674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后被告陈某逾期偿还信用卡,仅于2020年3月23日仅偿还0.07元本金。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向原告立即归还10365.29元,其中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548.63元、利息379.22元、费用437.44元,(利息及费用已算至2020年3月04日,此后利息及费用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合计10365.29元;2、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被告信用交易流水清单、被告信用卡催收函、照片、催收台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据。本院经核对、评议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朴
人民陪审员王全军
人民陪审员陈发群
书记员张可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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