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公示催告判决书
案由:申请公示催告
(2021)辽1403民催3号
申请人:吴某,住所地黎里镇。
经营者:吕秀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吴某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30823613,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吴某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申请人吴某负担。
审判长陈志伟
审判员于丹
审判员王笑言
书记员杨怡培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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