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303刑初288号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
潘士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鞍西检刑诉〔2021〕Z258号
指控
事实
2021年2月7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班某某驾驶辽C90W28号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鞍山市千山区南三环路由
东向西行驶至旧堡地道桥西侧路口时,被鞍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勤民警在工作中查获,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过检测,班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执勤民警遂立即将其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提取血样。
2021年2月9日,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班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86mg/100ml。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班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班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潘士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判决结果
被告人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员潘月德
法官助理陈函悦
书记员畅诚蕊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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