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指定监护人
(2021)沪0105民特225号
申请人:章某某,女,195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申请人:顾某1,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章某某与顾某2系原配夫妻,两人婚后仅生育被申请人顾某1一个子女。被申请人顾某1于2012年4月因患疾病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颞脑内血肿,蛛血、脑疝,颅内动静脉畸形,2012年10月又入上海市杨浦区老年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脑出血术后植物状态,2013年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患有XXX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不能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于2013年2月5日经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顾某1与案外人许某某于2014年7月7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近年来,被申请人顾某1病情未有好转。被申请人顾某1的父亲顾某2已于2021年7月9日过世。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需要监护人维护其合法权益。被申请人顾某1已经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其病情未有好转。被申请人顾某1无配偶,其父亲顾某2已于2021年7月9日过世,能够担任其监护人的第一顺位仅有申请人章某某,故对于申请人章某某要求担任被申请人顾某1的监护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申请人章某某为被申请人顾某1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薛磊
法官助理许思思
书记员许思思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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