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1012刑初57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初中文化,江苏一重集团职工,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2019年11月2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故对这一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旭东
书记员杨洋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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