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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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吉0723民初1668号

原告:姜某,男,201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学生。
法定监护人:姜海龙,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址同上,无职业。
被告:王某,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无职业。

本院认为,王某承认姜某在本案中主张的给付每月400元抚养费意见事实,故对姜某主张的王某承认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之规定,本案中姜某的母亲王某与其父亲姜海龙2020年10月15日在乾安县人民政府离婚,并签订王某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协议书。但该协议书具有身份关系性质,与父母是否离婚,是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必要联系,故姜某请求其给付抚养费应按请求支付时间给予保护更有利于姜某健康成长。尽管王某作出每月仅能支付抚养费400元的抗辩,但从保护姜某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从直接抚养姜某的姜海龙经济收入,以及王某经济收入状况,加之姜某在幼儿园学习及区域内消费水平实际考量,自2020年11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符合本案实际,故王某抗辩每月给付400元主张及姜某请求每月1500元主张均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自2020年11月始每月给付姜某抚养费700元;
二、驳回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凤军
书记员王佳茵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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