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21)湘0304民初2828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90号。
负责人:李先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田,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明,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社区推荐的代理人。
本院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娄名义已与陆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娄名义作为驾驶员及娄志鹏的近亲属,陆某某有理由相信娄名义的行为是代表车主娄志鹏的意愿,双方就此达成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消灭,娄志鹏不能再向陆某某就此案主张权利并向人保公司转让债权,人保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只能向被保险人要求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故本院对人保公司主张由陆某某赔偿其损失3685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美丽
法官助理刘兵
书记员郭颗星
2021-08-05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