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湘1022刑初22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银行卡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2.证人颜某、王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曾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清,其中一千元已由**机关在违法所得中扣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已由**机关扣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曾国萧
法官助理毛宇宏
书记员欧生梅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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