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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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沪0104刑初6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住本市长宁区。
辩护人刘萌,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惟佳,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案发时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74mg/mL。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损评估意见书、路面监控等,证明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
3.呼气式酒精测试信息、110接警截图、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林某某到案情况。
4.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各车车主相关费用并取得谅解。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在本案中具有自首等相关情节,且在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全部责任,故对于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赵拥军
法官助理万瑾
书记员万瑾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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