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沪0104刑初6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住本市松江区。
辩护人沈诚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及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丁某某系坦白,在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盗物品予以发还。
丁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赵拥军
法官助理万瑾
书记员万瑾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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