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1)吉0282民初2457号
原告:张某1,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妹妹),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靳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间,张某1与靳某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2月24日,张某1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靳某转账15万元,该款系用于购买房屋但至今未实际购买。2021年6月24日,张某1提出与靳某终止恋爱关系。上述15万元靳某至今未返还。
本院认为,本案本院以民间借贷纠纷立案,经庭审审查,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为不当得利纠纷,故本案案由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张某1在与靳某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向靳某转账15万元用于购房,但至今该款未实际用于购买房屋,在张某1提出与靳某终结恋爱关系并向其索要本案诉争的15万元后,靳某未返还钱款。现靳某取得15万元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张某1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宇航
书记员 杨云轶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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