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晋0525民初1424号
原告:王某1,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现住山西省泽州。
被告:王某2,男,1980年7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现住泽州。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2是原告王某1前妻的哥哥,2017年8月5日,原告王某1从银行支取现金45000元,并将该笔现金存入王蕊芳的建设银行卡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王某2向其借过款,并应该由被告偿还其借款的事实,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其借款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6元,本院减半收取4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向东
书记员 王芊瑀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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