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1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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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2020)沪0113民特72号

申请人:金某1,男,195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认为,金某2失踪已满四年,经法院公告仍然下落不明,现其子金某1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金某2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鲁晓彦
书记员朱心怡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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