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沪0104刑初6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蒋晨、金晶晶,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行车轨迹截图,呼气式酒精测试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情况及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成栋
法官助理连文静
书记员连文静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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