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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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甘1102刑初126号

上述事实,被告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立案材料,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某、贵某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国定西市安定区团结镇唐家堡村综合支部委员会证明,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经xx口头传唤后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认定;关于被告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起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及自愿认罪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判处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同时并处罚金5000元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杨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兴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璇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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