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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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沪0113刑初9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迟某某,男,199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迟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依法发还被害人王玲萍。
三、责令被告人迟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王玲萍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孙晓红
书记员钱丹凤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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