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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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沪0104刑初6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住上海市徐汇区。
辩护人陈骏,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谭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谭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成栋
法官助理连文静
书记员连文静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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