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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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传播淫秽物品罪

(2021)沪0106刑初8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刘文庆,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亦可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龚雯
书记员包梦娜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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