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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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内0526刑初235号

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满某某,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古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现住扎鲁特旗鲁北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苏某证言,被告人满某某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视频光盘、抽取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老杜收费站流水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取保候
审文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满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光飞
书记员范明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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