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开设赌场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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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辽0124刑初192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6日至2021年2月22日期间,宋某(已判决)为非法获利,先后在法库县吴某家中,组织被告人吴某某、顾某(已判决)、刘某(已判决)开设赌场,从中抽红,参赌人员马某、杜某、王某等26人以“某某”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7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帮助宋某放哨,并开车接参赌人员到赌博地点,从中获利1200元。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被XX抓获。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缴纳违法所得款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同案犯宋某、顾某、刘某的供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证人王某、马某、杜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宋某等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吴某某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静
人民陪审员丁超
人民陪审员刘桂芝
书记员李岩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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