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2021)甘1202民初2207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陇南市武都区人,住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桑某,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陇南市武都区人,住陇南市武都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丈夫桑X与被告系亲兄弟关系,原告系被告大嫂。1998年12月30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原武都县城郊乡桑家湾一社将案涉土地发包于原告之夫桑X及其家庭成员,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发包方全称:桑湾一社;承包方姓名、住址:桑X;承包人口(人):3人;承包面积(亩):2.2亩;承包土地类别:水地0.55亩,川地0.75亩,山地0.9亩;承包期限:自98年12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土地发包后,被告将发包给原告家庭的水地0.55亩占有。2010年2月,原告丈夫桑刘福因车祸去世,后原告公公即被告之父也去世,原告遂向被告索要案涉土地,但被告未予归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侵占本属原告的土地0.55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原武都县城郊乡桑家湾一社将案涉土地发包于原告之夫桑X及其家庭成员,原告王某作为桑X之妻,为案涉土地的产权人,其对案涉土地享有不动产物权,被告无法定事由占有原告享有物权的土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归还侵占原告0.55亩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须原告承担大人养老得病花费的一半,其将案涉土地归还于原告,但此花费与本案所涉土地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此辩驳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将案涉0.55亩水地交原告王某收回。;;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保军
法官助理 李宋军
书记员 田东琪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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