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粤0604刑初1014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仁,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201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21年5月1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人陈某、胡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物证,搜查证,扣押笔录,被告人张某仁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扣押的手机。经审查,不属于作案工具,本院不予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仁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缴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仁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泽坚
书记员刘泳蕾
书记员梁洁娴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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