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与霍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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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辽0811民初2061号

原告:吕某某,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力工,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霍某某,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个体,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吕某某为被告霍某某承建的位于沿海产业基地的汽车城工地从事砌筑,被告霍某某尚欠原告吕某某工资款22950元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霍某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吕某某按照约定为被告霍某某进行了承建工程的砌筑,被告霍某某理应及时支付劳务费,故原告吕某某诉告有理,应予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故被告霍某某应从起诉之日2021年8月4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款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吕某某支付利息。被告霍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自愿放弃申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霍某某给付原告吕某某工资款22950元;
二、被告霍某某自2021年8月4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229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吕某某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霍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邱珊珊
人民陪审员刘双
人民陪审员马洪亮
书记员孙贺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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