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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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021)辽0106刑初27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会,系辽宁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7日01时55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酒后驾驶辽A×××××小型汽车沿沈阳市铁西区沈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重工街西150米处时,与中央隔离设施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该车起火燃烧,事故致驾驶员江某某、乘客倪某2、黄某1、倪某1及黄某2受伤,车辆受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1全身烧伤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倪某1多处烧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黄某2右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倪某2案发后因病情严重在医院抢救并植皮(因其身体恢复期间在江中溺亡,无法进行伤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江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0.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江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倪某2、黄某1、倪某1、黄某2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血样照片等、被告人江某某身份证明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病志材料、机动车保险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长江航运局安庆分局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人葛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1、倪某1、黄某2的陈述、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庆市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DNA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对其他被害人进行救治,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现尚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晓满
人民陪审员陈平
人民陪审员李明哲
书记员孙鸿雁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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