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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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沪0106刑初8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辩护人钱敏,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葛立刚
书记员陈茜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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