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2021)鲁01民终7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国,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某,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心,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峰,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芬(系马某心之妻),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某义与范某英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子,即马某国和马某心。济南市(以下简称某某庄xxx号)的房屋以及济南市(以下简称某某庄xx号)的房屋是马某义分别于上世纪60年代和80年代所某。1992年,马某心结婚后居住在某某庄xxx号房屋内并于19xxx年4月17日取得了某某庄xxx号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即涉案历城集某(xxx)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某设用地使用证。1996年6月7日,马某义、马某(某)心、马某国签订《尊老敬老家庭赡养协议书》1份,约定“经赡养人和被赡养人协商一致,村委会同意,特签订本协议如下:一、住房:现有房两处:马某国分配西院,马(某)某心分配东院;为父母居住,各留一头房间,院某树木随房代走。二、老人土地:有兄弟两人耕地,每人一半,每年每人交小麦500斤,玉米100斤......八、土地树株......九、家庭外债.....”马某义、马某(某)心、马某国均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济南市历城区某某村委亦在该协议上盖章确认。该协议某所称的西院系某某庄xxx号房屋所占的院,东院系某某庄xx号房屋所占的院。马某心根据该协议由某某庄xxx号院搬入某某庄xx号院居住并于2013年取得了某某庄xx号院所占的宅基地的集体土地某设用地使用证。但某某庄xxx号院所占宅基地的集体土地某设用地使用证仍登记在马某心名下。马某国欲将某某庄xxx号院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至今未能成功。马某国之妻系杨某香。2018年12月24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作出《关于董家街道某某村村民杨女士要求宅基地更名的答复》,称某某庄xxx号房屋所占的宅基地马某心申请在前,分家协议在后,要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人,马某心必须出具同意放弃该宗宅基地使用权的书面报告;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土地权属不能存在争议。在诉讼过程某,马某心认可涉案历城集某(xxx)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某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宅基地即某某庄xxx号院所占的宅基地与其无关,但不同意放弃某某庄xxx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2019年7月24日,马某国、马某义曾作为共同原告将马某心、王某芬作为被告,以分家析产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1996年6月7日签订的《尊老敬老家庭赡养协议书》有效,判令马某心、王某芬履行分家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即配合马某国履行变更马某国、马某义所居住的济南市的宅基地为马某国的不动产权属手续。2019年11月13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鲁0112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马某国、马某义与马某心签订的落款日期为1996年6月7日的《尊老敬老家庭赡养协议书》某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等涉及分家析家内容的约定有效;驳回马某国、马某义的其他诉讼请求。马某义、马某国与马某心、王某芬均未上诉,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本案诉讼过程某,马某国提供房屋现状说明一份(内容为:2000年左右某某庄xxx号宅基地的房屋年久失修塌陷,父亲马某义用旧料新某2间房屋20-30平米,仅供(尽共)父母二人居住,且马某心一直拒绝办理xxx号房屋更名,所以马某国无法合法修某宅基地,导致2000年至今在外租房居住,生活成本很高,望法院公正判决。马某国2020年12月20日)、住房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2000年某某庄xxx号宅基地地上房屋倒塌陷之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居无定所,先后租住多家房屋,最近十年一直租住某某宿舍约50平方房屋,杨某奎口头约定租某1500元/月,现某支付。特此说明。马某国2020年12月25日情况属实杨某奎37012119761xx7732),证明某某庄xxx号院的房屋现破落不堪无法居住,导致马某国近十年在外租杨某奎的房子,月租某1500元。经质证,马某心认为该证据属于马某国自己的陈述,不符合证据条件,无证据效力,不予认可,马某国应提供租房合同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某,马某义、马某心及马某国签订的落款日期为1996年6月7日的《尊老敬老家庭赡养协议书》某关于分家析产的条款已经生效(2019)鲁0112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有效,一审法院直接予以认定,该协议书某的分家析产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对马某国主张的违约某9万元,双方在《尊老敬老家庭赡养协议书》某并未约定违约某,且马某国要求马某心承担违约某是以马某心不履行协助变更某某庄xxx号院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为由,关于马某国要求马某心协助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义务,已经(2019)鲁0112民初6663号案民事判决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不再处理,马某国要求马某心承担违约某的主张,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马某国要求马某心履行《尊老敬老家庭赡养协议书》某约定的分家析产条款,该协议某约定的分家析产条款双方早已履行完毕,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马某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马某国负担。
本院认为,《某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某,上诉人马某国持涉案《尊老敬老家庭赡养协议书》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要求判决马某心履行《尊老敬老家庭赡养协议书》约定的分家条款,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112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已判决确认该《尊老敬老家庭赡养协议书》某涉及分家析产内容的有效,并对马某国要求马某义协助办理变更涉案宅基地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处理,即告知马某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裁判范围,当事人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对马某国的该诉讼请求在本案某不再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马某国主张的9万元违约某,因双方在《尊老敬老家庭赡养协议书》某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一审法院对马某国该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马某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某,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某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马某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高翠荣
法官助理袁方
书记员庞某涛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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