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华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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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刑事

(2021)皖1621刑初428号

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华,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楚店镇李楼行政村十二里董自然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董某华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并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判决被告人董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春杰
书记员 李天元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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