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非法侵入住宅罪
(2021)粤0304刑初783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李某飞,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暂住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4月7日被某某市某某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查明事实
2016年4月,夏某打算将其名下的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30号小区4栋二单元503房(以下简称503房)小产权房出售给本案的被害人杜某某,杜某某向夏某预付了部分购房款后,即搬入503房居住。2020年6月,夏某与被害人杜某某协议终止买卖房屋,转售为租,约定由杜某某继续租赁503房居住,每月房租为人民币3000元,从杜某某预付的购房款里扣除,且杜某某享有优先续租权。
2020年12月,夏某向被告人李某飞借款人民币19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同时,被告人李某飞的妻子崔某与夏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夏某以人民币190万元的价格向崔某出售503房,夏某可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以相同价格无条件回购该房产,期满若夏某不回购该房产,则夏某要向李某飞按月支付租金人民币1万元。三个月期满后,夏某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飞回购503房。
2021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飞以503房所有人的身份,多次上门要求被害人杜某某一家搬离503房,但双方协商不成。2021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飞将503房以每月房租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出租给翟某某。
2021年4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飞雇佣了10余名搬运工人,采取暴力破锁破门的方式强行侵入到503房内,并强行将房内的被害人杜某某的母亲付某某驱赶到该栋楼二楼平台,过程中致使付某某面部撞到铁门上受伤。随后,被告人李某飞组织搬运人员将503房内被害人杜某某一家的全部物品清空打包,并搬至该栋楼的二楼平台堆放。期间,闻讯回家的被害人杜某某的父亲杜某树,也遭到被告人李某飞等人阻拦、驱赶,无法进入503房,杜某树随即报警求助。同日9时45分许,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处理,并将仍在现场的被告人李某飞传唤至某某市某某局某某分局接受调查。当天,翟某某在被告人李某飞的指示下,购买了床、沙发等家具,入住503房。
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杜某树未评估出伤情。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李某飞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正在居住的住宅,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飞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1年10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李某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君男
书记员麦嘉杰
翁雅玲
2021-08-10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