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891刑初21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泽,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于淮安市,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泽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毕
书记员苏雅丽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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