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21)吉2401民特77号
申请人:尹某,女,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
被申请人:尹某,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
诉讼代理人:李某,女,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
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被申请人尹某目前的精神状况及鉴定意见,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尹某具备监护资格且同意承担监护义务。故本院对尹某的申请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尹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尹某为被申请人尹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胡宗峰
书记员张佩璇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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