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青2221民初1096号
原告:铁某,男,1962年2月6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北山乡东滩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杨某,女,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头塘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经审理查明:原告铁某于2021年4月9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杨某出借现金1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尚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铁刚向法庭提交2021年4月9日向被告杨某转账10000元的微信截图一份,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提出书面抗辩,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杨某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原告铁某要求被告杨某偿还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铁某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海花
法官助理 陈文秀
书记员 苏桂红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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