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2等与王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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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2021)京03民终9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1,男,1971年8月8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锁军,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4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2,男,193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金某3,男,2002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生,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与金某1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00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7月8日生育一子金某3,于201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2005年6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作为腾退人、甲方)与张某(作为被腾退人,乙方)签订《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房屋腾退安置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腾退房屋:乙方在腾退范围内居住的正式房屋22间,建筑面积242.2㎡,乙方本次实际安置人口5人,分别是金某2、张某、金某1、王某、金某3;二、安置房屋:1.周庄新村C区,楼号3、单元5、层次3、房号×、建筑面积90.31平方米;2.周庄新村C区,楼号3、单元1、层次5、房号×、建筑面积54.14平方米;3.周庄新村C区,楼号2、单元1、层次4、房号×,建筑面积51.01平方米;4.周庄新村C区,楼号6、单元2、层次1、房号×、建筑面积90.51平方米。三、甲方应支付乙方各项补偿款合计926228.08元。四、乙方应支付甲方安置用房款852560.75元。
审理中,王某提交《十八里店乡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房屋腾退安置办法》,该办法第十七条“安置面积的确定”中规定:(一)以被腾退人的现有实际人口为安置面积的计算基数,每人50平方米(含公用面积)。计算公式:50平米×人口=应安置。(二)被腾退人原住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在人均50平方米之内给予每人10平方米的优惠价购买住房,超出人均50平米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庭审中,金某1、张某、金某2提交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载明:金某2、张某为金某4、金某1的父母,现金某2、张某自愿对其夫妻共同购买、共同所有的4所房屋进行确权、赠与,各方当事人经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坐落在十八里店乡周庄嘉园C区×室为金某2所有,坐落在十八里店乡周庄嘉园C区×室、2号楼×为金某1所有,坐落在十八里店乡周庄嘉园C区×室为金某3所有。落款处金某1、张某、金某2及金某4于2005年6月13日签字。王某自述其并不知晓协议内容,不认可协议真实性。
另查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周庄嘉园东里15号楼×号房屋登记在金某1名下,房屋所有权证书填发日期为2008年4月29日,该房屋即为周庄嘉园C区2号楼×号房屋。

另查二,王某曾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金某1诉至法院,要求诉争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18)京0105民初8893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王某基于其享有拆迁利益而主张房屋所有权,并非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范围。此外,因拆迁腾退所获得房屋的分配,涉及其他被腾退人的利益,不宜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一并处理,故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示,诉争房屋腾退安置利益既包括对原有宅基地、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又包括对现有实际腾退人口的安置、补助。张某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签署腾退安置协议中约定,在该次房屋腾退安置过程中,实际安置人口共有五人,分别为王某、金某1、金某2、张某及金某3。据此说明,王某已被认定为实际安置人口,其理应享有拆迁利益。再结合安置政策,可以证明王某享有50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现被安置的房屋共有四套,完全满足各方家庭的居住要求。考虑到诉争房屋的取得使用了王某的优惠购房面积,且该房屋面积与王某作为被安置人应当分得的面积相当,综合各安置房屋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诉争房屋应归王某所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金某1、张某、金某3、金某2所提王某未给付房款,取得房屋,显失公平等相关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审理中,经法官释明,王某同意将案由变更为分家析产之诉,对此,直至庭审结束以及后续法庭询问中,金某1、张某、金某3、金某2均未提出异议,故金某1、张某、金某3、金某2所提一审程序不当的相关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另,有关涉案房屋购房款负担问题,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金某1、张某、金某3、金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金某1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玄明虎
审判员万丽丽
审判员沈放
法官助理卢圆圆
法官助理向玗
法官助理陈亢睿
书记员王艳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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