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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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891刑初21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强,曾用名杨某,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汉族,本科文化,江苏省恒创仪表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金湖县,户籍地江苏省金湖县。曾因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于2018年1月17日被金湖县消防大队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于2018年3月21日被金湖县消防大队罚款人民币1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强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毕
书记员苏雅丽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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