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685刑初24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招远市,汉族,专科文化,住招远市。2021年6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丽,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桂东
书记员杜永坤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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