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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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湘0602民初7501号

原告:吴某,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社区。
被告:刘某,女,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高坪镇新鲜村。

本院认为,引起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吴某主张被告刘某向其借款15000元,虽然被告刘某未向原告吴某出具借条,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关于借款金额,原告主张被告共计向其借款15000元,提供了148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在微信中认可欠原告15000元,故可以认定被告共计欠原告15000元,被告在微信中明确表示在2021年3月10日之前偿还,现该期限已经届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方静
书记员方向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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