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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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指定监护人

(2021)京0102民特2452号

申请人:徐某1,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徐某,男,193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徐某,男,193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XX退休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徐某与陈某为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徐某1,陈某于2007年8月1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2021年4月25日,徐某1向本院申请宣告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1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21)京0102民特119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徐某1持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确定其为徐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应当按照对监护人有利的原则。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承担监护职责并非享受权利,而是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有监护人进行监护。现徐某之子徐某1申请担任徐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申请人徐某1为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源国
书记员缪素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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