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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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湘1003刑初26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2012年4月9日、2013年6月8日因赌博被郴州市XX局苏仙分局行政拘留;2016年10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郴州市XX局苏仙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郴州市XX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1年5月12日16时许,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在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郴州××道小鹏汽修部附近将被告人何某抓获。随后传唤被告人何某到郴州市XX局苏仙分局调查。
还查明,郴州市XX局苏仙分局对何某1、高某、何某2及被告人何某四人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均为阳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菊芝
法官助理陈奇伟
书记员孟欢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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