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沪0120刑初8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晓杰
书记员盛俊杰
2021-08-1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