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黔0303刑初270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辩护人徐红灵,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向宇,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关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无机动车驾驶者资格驾驶机动车,均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其醉酒后驾驶的车辆为摩托车以及案发后积极赔偿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怒
二0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佳懿
书记员杨天云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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