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沪0114刑初13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已在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康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黄薇
法官助理刘素芬
书记员龚薇君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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