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2020)吉0282民特69号
申请人:王某1,男,住桦甸市。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某2,男,户籍地桦甸市,系申请人王某1的弟弟。1996年4月16日晚18时左右,王某2从桦甸市莲花桥附近开车去吉林,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某1申请宣告王某2死亡后,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某2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某2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被申请人王某2于1996年4月下落不明至今已二十五年余,本院在报刊发出寻人公告,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王某1作为被申请人王某2的哥哥,系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王某2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2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文亮
书记员 杨绍慈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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