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沪0113刑初9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暂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冯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徐敏芳
书记员刘响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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